山寨”名牌的行为长期以来被打压,广州一家主要靠仿制英国知名喷码机的公司,在2012年“打假风暴”中变成被告,该公司法人代表连同工程师等普通员工共14人被指控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许可,通过仿制兼容性零部件替换昂贵的原装机器部件,同时将喷码机暴利来源的原装一体墨水等耗材进行改装,到底是不是构成侵权呢?从一审认定有罪,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仍认定有罪但轻判,到终审宣告无罪,历时三年多,这起案件上演了戏剧性的逆转。广州中院最终认定这种仿制行为不等于假冒行为。
法院点评
该案具有标杆的作用
广州中院的法官点评这起案件指出,仿制≠假冒,刑法有“谦抑”(指刑法的谦抑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是指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山寨”当自强。本案最终处理体现了当前司法政策和法理的圆满统一,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标杆导向作用。
三年前被“打假” 三年后无罪成典型
就连续喷墨技术来说,英国的多米诺公司多年来独树一帜,其喷码机也是业界的翘楚。据警方通报,2012年初,越秀警方接多米诺公司举报,广州有公司出售假冒多米诺商标的喷码机,警方经日夜蹲点守候,从一个极不起眼的小窝点挖掘出了一个庞大的“犯罪网络”。
2012年3月21日警方收网,抓获了广州杜高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下称杜高公司)数十名嫌疑人。然而,这起案件在经历了广州两级法院的4次审判后,结果却出现了戏剧性的大逆转,杜高公司被指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14名成员全部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
谢汝周是杜高公司的负责人,他也是关押时间最长的一个,从2012年4月21日到2014年4月18日获保释,“关了1003天,我在看守所睡了1001夜。”讲起从案犯到恢复自由的经历,谢汝周安慰自己说,“这也是一种人生经历,以后遇到什么事也不会怕了。”
广州这家不出名的企业如今算是出了名,因为改判了无罪,这起案件首个入选了广州法院201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同时还入选了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50件知产典型案例。
被控假冒注册商标 山寨机价值549万
回访时,杜高公司正在重新装修,未结案前他们另注册了一家公司经营。谢汝周坦承在2008年成立公司前,他们有不少人都是多米诺公司下属公司的技术人员。谢汝周还展示了仿制的喷码机,并坦言能“山寨”整个机壳,除了核心技术的主板,其余零部件的制作技术都已攻克。
正是这种“山寨”的行为让他们惹上了“官非”。据检方一审指控,2008年3月至2012年3月间,杜高公司在没有获取多米诺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外形与多米诺A200相似的喷码机,改装多米诺原装E50型喷码机后销售,同时还生产销售标示有“for domino”字样喷码机零配件。
其中,杜高公司仿制的A200型号喷码机使用多米诺公司A200型喷码机的二手主板,该喷码机机箱、墨水箱等由杜高公司生产并组装,A200型喷码机上无商标,但开机时会显示多米诺的注册商标图样。
此外,杜高公司购入多米诺原装E50型喷码机,将该机器的一体式墨水箱更换改装后予以销售,该喷码机上标有涉案注册商标也被指控侵犯商标权。指控称,杜高公司共销售机器204台,总价值为549.67万元。
不过,谢汝周等人始终否认指控,他辩称,其仿制机在外观、内部结构上虽和多米诺公司的商品有相似之处,但这种仿制行为不违法。零配件包装写上“for domino”,只表示“适用于多米诺”。而且,杜高公司未将多米诺的商标标示在仿制机的显著位置上,开机屏幕上显示多米诺是因为用了原装主板,这是软件问题。而且,他们是通过合法途径从多米诺公司正式授权的代理商处购得的E50型喷码机并改造销售。
英国多米诺公司在广州的独资分公司负责人汪某证言则称,该公司是多米诺集团在国内唯一外资独资企业,由多米诺集团直接管理并负责生产、销售,从未授权过其他公司生产、销售该品牌的喷码机,杜高公司也从未在其公司购买过喷码机。
汪某说,谢汝周是多米诺广州公司的前工程师,2003年离职后就与黄某某创办了广州市拓利喷码科技有限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伪造多米诺公司的品牌喷码机的替代耗材,2008年又创立了杜高公司。
他认为,从杜高公司在网上的报价来看,远远低于多米诺公司的生产成本,由此可以断定他们所销售的喷码机均是伪造多米诺公司的商品。多米诺公司还作出了一份机器鉴定报告以及机器认定报告对照表,这些材料曾被作为控方证据之一。
无罪关键点
1.举报方证言不属实
广州中院审核后发现,广州多米诺公司的汪某称“多米诺品牌喷码机未授权其他公司销售”的陈述与本案多份证据存在矛盾,经查证不属实,对汪某的证言依法不予采信。这是翻案的关键点之一。
杜高公司提交了一家名为铭诺公司提供的《代理商合同协议》,按照该协议内容,多米诺的上海分公司相关负责人韩某新曾与该公司于2008年和2009年签订了代理销售协议,杜高公司曾向铭诺公司购买喷码机。
2.仿制品与喷码机不属同一类
在刑事案件中引入知产民事审判的思维,这在法院审判的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广州中院的无罪判决书中着重阐述了两种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
“同一种商品”并不是普通大众理解的概念,而是指《商标法》及国家商标局相关文件中,对注册商标保护类别的商品分类。广州中院查明,多米诺喷码机属于工业用机械设备,曾在我国申请注册了四个商标,但2007年均因在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未续期而归于无效。
但是,杜高公司生产的是喷墨打印装置等商品,与多米诺喷码机就不属“同一种商品”了。因此,广州中院最终认定杜高公司的相关人员无罪。
一审有罪二审发回
重审有罪终审无罪
一审法院认为,杜高公司所生产的喷码机及喷码机零配件都是仿冒多米诺喷码机的。杜高公司在生产的喷码机上不使用自己公司的商标标识,反映出杜高公司具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
而杜高公司擅自将多米诺E50喷码机供墨系统换掉,势必影响多米诺喷码机的整体质量,损害多米诺喷码机的品牌信誉。同时由于该部分系统包含了喷码机的耗材部分,也是整个机器获取利润的主要渠道,因此杜高公司明显侵犯了多米诺公司经济利益。
2012年12月25日,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谢汝周等14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谢汝周被判刑4年,罚金80万元;该公司另外三名副经理也判了实刑及至少30万元罚金;其余10名员工包括工程师,则被判了缓刑。
2013年10月15日,广州市中院二审以“事实不清”,裁定撤消了一审判决,同时发回重新审判。2014年4月22日,越秀区法院重审判决中,生产、销售喷码机零配件侵犯商标权的指控被去掉了。
但重审仍认为,生产、销售A200型、E50型喷码机的行为属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改判谢汝周有期徒刑3年11个月,罚金70万元,其余成员均获得比一审稍轻的刑罚。
最终,到了2014年12月20日,广州市中院在周六加班开庭,作出重审二审判决,宣告14名被告人无罪。宣判前两天的18日,谢汝周已获得保释,出了看守所,他表示当时没想到可以翻案。
对于被错误关押,谢汝周表示他们将申请国家赔偿,并且对于举报及控告他们的多米诺公司及相关人员作了与事实不符的证言,提出刑事追诉包括伪证、以及损害商业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