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喷码机国标发布引领划时代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41号】》,2013年7月1日,国家标准《连续式喷码机》(GB/T29017-2012)将正式实施。
该标准由全国包装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36)提出并归口,由易达(广州)包装设备有限公司、马肯依玛士(上海)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伟迪捷(上海)标识技术有限公司、科诺华麦修斯电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多米诺标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赛腾工业标识系统有限公司、合肥友高包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八家单位负责标准起草。
同时,参加本标准起草单位有可口可乐饮料(上海)有限公司、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邦信电工设备有限公司、广州久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珐玛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
回顾喷码机四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喷码机在国内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发展和进步。
从1969年,世界首部商业用墨水喷码机在美国伟迪捷公司诞生,打开了世界工业标识行业萌生的大门;然后到80年代末,世界代表公司多米诺、依玛士、伟迪捷等喷码机公司开始进军中国市场,让中国人知道原来还存在着一个叫做工业标识的行业;紧接着到1994年,属于中国人自己的第一台喷码机诞生,国产品牌喷码机的研制,结束了全球范围内只有美、德、英、日等几个发达国家垄断喷码行业的历史,让中国一举成为拥有喷码机研发生产能力的国家之一,同时,也让工业标识行业的萌芽渐渐在中国成长起来;到了90年代,中国出现了纷繁多样的喷码机制造商、代理商和经销商等。
然而,记者需要提及的是,由于行业竞争和众多品牌的注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是扎堆投入喷码机行业,导致国内喷码机行业发展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首先对于喷码机的生产和制造而言,在生产制造喷码机过程中,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和规范约束,很难保证市面上喷码机生产商的供应质量,由于业内均没有一个统一的度量衡,各家生产商在使用专属于各自的标准生产设备,这也导致着喷码机市场上出现了以次充好、优劣并存的局势。
如此一来也给各行业喷码机用户在选购喷码机过程中增加了挑战(例如用户需要擦亮眼球淘汰一批技术不够成熟的喷码机生产厂商),还给中国喷码机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障碍。截止在2012年,我国并没有出台一份关于喷码机行业内的国家标准。
随着各行业对产品安全监管和可追溯需求提升,喷码机在中国市场逐渐壮大。业内和众多行业终端用户关于国家尽快出台“喷码机”国标的期盼和呼声也越发高涨了。
为此,国标《连续式喷码机》的出台有着深远和划时代的积极作用。这充分证明了喷码机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以及喷码机行业的发展得到了市场和社会的广泛认可,也表明我国已经关注并重视了喷码机的研发、生产与发展。
合肥友高独家承办“喷码机贯标会”
标识期待,喷码飞跃!由于标准在全国颁布实施之后,是指导生产的规范和衡量产品质量的标准,同时也是各质监部门及广大消费者衡量产品质量的有效依据。
作为中国首个喷码机贯标会,国标《连续式喷码机》“贯标会”将在合肥盛大启动。
据透露,贯标会现场,将会邀请国标起草权威人士详细解读国标内容,还将给参与国标起草制定的企业及个人进行荣誉授牌并颁发证书。
记者还获悉,举办贯标会的目的还在于促进国标更加顺利的实施,并贯彻到位,具体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剖析:
其一,喷码机国标是关系每个喷码机生产设备制造商的大事,当国标正式实施后,每家生产设备商均需要国标上的各种要求进行喷码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记者获悉,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标(GB)和推荐性国标(GB/T),强制性国标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推荐性国标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本次国家标准《连续式喷码机》(GB/T29017-2012)属于推荐性国标,国家监管部门会不定期不定点对喷码机产品抽查,一旦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喷码机产品,均难以逃脱法律上的约束责任。这也就要求喷码机生产设备制造商需要自觉遵守国标的各项要求。
其二,国标也是各质监部门及广大消费者衡量产品质量的有效依据。用户在购买小字符喷码机时将有统一的验收标准,从而拒绝一些不符合规范的喷码机。
作为喷码机的直接使用者和采购商,各行业喷码机用户无疑对喷码机国标的内容更为关注,如今国标发布了,对于之前喷码机在生产线运行工作是否会有改变,喷码机又将如何更好的适应企业生产线的速度,在未来选购喷码机中又该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都是各医药、食品、饮料、日化、化工、建材、电线电缆、电子等行业用户所关注和迫切需要知晓的。
于是,关于各行业终端用户的一系列疑问都将能在贯标会现场一一找到答案。
同时,贯标会现场还安排了喷码机生产企业与喷码机使用者的咨询对接会,在面对面的情况,双方能更直观的进行有效的沟通与交流。
强制标准与推荐标准的区别
推荐性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属性不同
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属性的特点,属于技术法规,而这种法的属性并非强制性标准的自然属性,是人们
推荐性标准
根据标准的重要性、经济发展等情况和需要,通过立法形式所赋予的,同时,也赋予了强制性标准的法制功能,即: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遵守法律这三个方面的功能;而推荐性标准不具有法属性的特点,属于技术文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功能。
规定不同
强制性标准在技术内容方面,一般都规定得比较具体,比较明确,比较详细,比较死,其特点是:缺乏市场的适应性;推荐性标准的技术内容,一般规定得不够具体,而比较简单扼要,比较笼统、灵活。推荐性标准其特点是:强调用户普遍关心的产品使用性能,对一些细节要求一般不予规定,有较强的市场适应性。
项目不同
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多;推荐性标准中强制性检验项目少,供用户选择或由供需双方协议的项目多。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检验项目,主要是根据产品的主要用途和制定标准的目的来确定的。如:对于高温下使用的材料,应检验并保证其高温性能,而对于在常温下使用的材料,则只需检验和保证其常温性能就行了。
第四,通用程度不同。强制性标准,通用性较差,覆盖面小,这主要是强制性标准内容规定得比较紧,比较死;推荐性标准通用性较强,覆盖面大,这主要是该标准的内容规定得比较灵活,宽裕。
强制性国标和推荐性国标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的年限一般为5年,过了年限后,国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需要制定新的标准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标准是种动态信息。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标(GB)和推荐性国标(GB/T)。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采用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强制性国标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但推荐性国标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