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底,英国多米诺公司诉广州市杜高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杜高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一度被媒体所高度关注。涉案双方一方是国际知名的喷码行业巨头,另一方则是广州当地行业龙头企业,再加之由于该案所涉金额巨大,一审判决之后广州杜高公司的15位管理人员被判有罪而入狱,一时之间备受社会关注。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广州杜高公司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今,二审已开庭审理,该案再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
同行竞争引发侵权诉讼
据介绍,涉案的喷码行业是高附加值的高端产业,在工业生产中应用极为广泛,喷码机在食品、饮料、建材、电线电缆、医药、化工、电子等等众多行业都有应用,几乎涉及所有工业标识的印制。由于喷码机技术是一种高精度、高技术标准的高科技工业技术,对产品的质量要求极高。所以我国目前的喷码同类产品仅仅达到进口品牌上世纪80年代的水平。
该案中,英国多米诺公司是一家有40多年历史,专业从事喷码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的公司,与美国的伟迪捷和马肯依玛仕并列为世界喷码产业三强,占领着全球喷码行业超过80%的市场。
广州杜高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喷码机零部件及整机研发制造与销售的国内企业,由于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广州杜高公司发展迅速,目前,该公司的业务版图已经扩展到全球103个国家和地区。
在案件一审公诉材料中,公诉机关指控广州杜高公司股东、实际经营者谢某、该公司法人代表谢某及十几名被告在没有经过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冒“多米诺”(DOMINO)商标喷码机、零配件及耗材等,侵犯了英国多米诺公司商标权。
广州杜高公司负责人辩称,杜高公司并无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主观故意。杜高公司严格区分原装与自行生产制作的适配件,从未宣称其生产制造的喷码机及配件为“原装”的“多米诺”品牌的喷码机及配件。涉案A200型喷码机是能够兼容“多米诺”主板的机壳,生产喷码机机壳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杜高公司从未在喷码机机壳以及内部零部件中使用“多米诺”商标;另一涉案产品E50型号喷码机,广州杜高公司仅是对原装多米诺E50型号喷码机的墨盒部分进行了改进,并未改变E50型号喷码机的本质,并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杜高公司在零配件的外包装上使用“FOR DOMINO”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FOR DOMINO”是“适配于多米诺产品”的含义,是对商品用途的说明,使用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上规定的商标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商标侵权。
法院在综合了证据后认为,根据广州杜高公司的相关网页截图,证明广州杜高公司未经英国多米诺公司授权,擅自在其网站上及销售中以“多米诺”品牌的名义对外宣传、销售喷码机。本案中,广州杜高公司生产、销售的为贴上自有商标的喷码机在开机后显示“多米诺”商标的标识图形,属于对他人商标的使用。同时,本案中,广州杜高公司擅自将涉案产品“多米诺E50”喷码机的系统换掉,损害了“多米诺”喷码机的品牌信誉。综上,法院认定包括俩谢某在内的十几名被告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纷争溯源暴露行业短板
国内企业被海外公司指控侵权自然会引发社会关注,而作为近年来因知识产权问题而被刑事逮捕人数、罚金和牵涉公司较多的一起案件,英国多米诺与广州杜高公司的商标纠纷案件更是引来各路意见。
相关法律人士在分析该案时认为,本案中,双方纷争的焦点主要有三个:第一,杜高公司将购入的多米诺公司E50机型经过节能改造后转售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第二,杜高公司生产并销售能够兼容多米诺公司A200机型主板的机器外壳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第三,杜高公司生产并销售标有“FOR DOMINO”标识的零部件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我公司对于涉案产品的改进并不构成侵权,相反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产品使用者。”广州杜高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到。据他介绍,有很多中国用户发现涉案的E50产品喷墨总不能被完全使用,广州杜高公司采购多米诺公司生产的E50型喷码机,就专门针对这一机型进行了符合当前环保节能政策的节能改进,经过改进后其喷墨的使用率将得到大幅提升。
“此外,A200机型本身也存在一定问题。”该工作人员继续介绍到,该款机型自上市便一直畅销,但由于A200机型外壳易被喷墨所腐蚀,因此每到8年左右就必须更换一次外壳,而英国多米诺公司并不单独生产A200机型的外壳,因此国内很多制造商针对这一问题研制可以与A200机型主板兼容的外壳并进行销售。同样,代用零部件市场也是为了降低国内用户的采购成本而产生的。
判断依据错综复杂
“产品改进后的再销售、产品代用配件的生产和销售等现象在众多行业中并不鲜见。而判断这些行为是否侵权的依据错综复杂。”相关法律专家在谈到此案时表示。
该法律专家解释说,以该案中E50型喷码机为例,如果被改进的该款机型确实是广州杜高公司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正规产品的话,那么广州杜高公司的产品改进再销售行为并不涉及商标侵权,理由是英国多米诺公司已经将该产品投放到公开市场,同时也因此丧失了对该产品的实际控制,这在法律上被称之为“商标权一次用尽”或者称为“商标权穷竭”。但是反之,如果广州杜高公司销售的产品并非正品,而是其生产的假冒产品,那么该销售行为将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而在这一问题上,对涉案产品的鉴定将成为评判的关键,司法机关在最终裁决时也会综合各方证据以及合法鉴定文件慎重评判。
而关于广州杜高公司生产可以兼容A200机型主板外壳的行为,该专家认为,外壳虽然是产品的外观形象,但是由于喷码机的高技术性特点,外壳并不能代表其产品特性,因此被认定为零部件更加贴切。而针对代用品配件是否侵权的判断,该法律专家认为,如果配件上没有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则不应被认定为侵权。该案中零部件上的“FOR DOMINO”标识根据直译应该是“适用于多米诺”的意思,因此不应认为是商标使用行为。
该案一审之后时隔半年,已于5月初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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